一、框架体系三大变化
1)标准依据更新:从引用单项规范(如 GB 50016-2014)全面转向以强制性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3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统领;新版仅将 GB 50016 等作为"技术依据"引用,不再作为"规范依据"。
2)适用范围扩容:首次纳入结构专业,以及厂房、仓库类工业建筑,突破长期以来"民建消防审验不管结构、不管工业建筑"的格局。
3)文件定位升级:由厅文件附件变为有前言、编制说明、解释主体的规范化技术文件,并首次明确"标准更新时以新发布为准"的动态效力条款;解释主体明确为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
二、新旧版本对比
| 项目 | 2022年版 | 2026年版 |
|---|---|---|
| 总页数 | 58页 | 120页 |
| 专业分章 | 4个(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 | 6个(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其他) |
| 建筑专业分节 | 8节 | 8节(新增"建筑高度计算"独立成节) |
| 给排水专业分节 | 4节 | 5节(新增"通用解释") |
| 暖通专业 | 3节(条款约25条) | 3节(条款增至40+条) |
| 引用标准 | 20项,全为旧版单项规范 | 28项,含7部通用规范 |
| 文件载体 | 黔建消通〔2022〕35号通知附件 | 独立技术指南(前言+编制说明+审查人员名单) |
| 解释主体 | 未明确 |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 |
三、建筑专业全新增加的内容
1)首次设立"建筑高度计算"专节,解决贵州山地(坡地)城市的建筑高度计算争议。
2)新增"厂房与仓库",将工业建筑纳入消防审验视野。
3)新增地下汽车库与相邻空间的互通防火分隔。
4)新增凹廊、架空层等"灰空间"认定为室外的定量条款。
5)新增中庭疏散量化要求,按中庭面积确定疏散门数量。
6)新增消防救援窗尺寸突破:可采用 1.4m×0.8m 洞口;明确双幕墙救援口设置;禁止将排烟窗作为消防救援窗。
四、关键数值变动条款(后期审验重点)
依据近几年发布的强制性通用规范,新版对多项条款进行了新增或数值调整,这些亦是后期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重点关注内容。其中变动最集中的暖通专业见下节,相关量化阈值多以通用规范为准。
五、暖通专业扩展(含关键数值)
1)地下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车库其他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单元可共用一套系统,但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排烟量按一个防火单元计;每个单元风管独立设置,补风直接补入每个单元。
2)医疗洁净用房:建筑面积 ≤100㎡ 的洁净用房,排烟口可设于相通走道,排烟量计算面积包含走道,且不应小于 20200m³/h。
3)无可开启外窗房间:单间均 <50㎡ 且同防火分区总 ≥200㎡ 时,房间内可不设排烟口、通过走道排烟;走道机械排烟量 ≥60m³/(h·m²) 且 ≥20200m³/h;自然排烟时两端各设 ≥2.0㎡ 排烟窗、间距 ≥走道长度的2/3、总有效面积 ≥防烟分区面积2%。
4)被明确堵死的一条路:消防救援窗不能兼做自然排烟窗(2022版未表态)。防烟系统中另明确:自然通风窗(口)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或土建夹层连通室外的方式——直接堵死过去常被拿来"变通"的路径。
5)其他要点:排烟口遮挡距离 d≥0.25D(D=2ab/(a+b));套间与跃层房间面积按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门以内所有房间面积之和计算;H 与 H′ 取值给出 16 幅图示,覆盖锯齿形、斜坡、人字形、水平、阶梯式地面等各种屋面与顶棚情形。
六、增补大量新业态定型
2022版将"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放在不编章号的尾章;2026版升格为 2.8.1 专节,并补充大量新业态定性。重点如下:
1)老年人照料设施(≥20床/人):设计总床位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 ≥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含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等非集中照料设施不属于。
2)儿童活动场所(12周岁及以下):《建规》中指供 1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12 周岁以上校外培训场所按一般经营性场所设计;独立建造的(除托幼外)供儿童、青少年活动或特长培训的建筑,按教学建筑要求设计。
3)类似医疗建筑:有医疗功能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所按医疗建筑设计;有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医疗建筑,无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一般经营场所;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按一般经营场所;医养结合建筑同时符合医疗建筑与老年人照料设施规定;无治疗功能的疗养院、康养类按旅馆建筑;有治疗功能的眼科诊疗场所按医疗建筑中门诊楼;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建筑,当《建规》与专项建设标准不一致时,可按专项标准执行。
4)教学实训用房:高校、职校、技校中仅以教学、模拟演练为目的的综合性实训建筑,可按普通教学建筑;无经营性质的丙类实训车间及汽车检修类实训车间(无喷漆工艺),可按普通教学建筑,但工艺防火分隔应满足相关规定。
5)公寓类建筑:职工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规划部门认可按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按公共建筑;公寓式办公按办公楼;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按旅馆;非住宅类老年公寓按老年人照料设施。
6)类似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及配套用房:带 SPA、汗蒸、足疗功能的美容院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除满足《建规》《防火通规》外,尚应符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保龄球馆、台球室、室内高尔夫、室内棒球、飞镖室、室内卡丁车、夹娃娃机、蹦床等属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配套营业用房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与场所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实际功能。
7)新业态、新类型建筑:无卡拉OK功能的私人影院(影吧、视听馆)按公共娱乐场所;普通网络直播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隔墙分隔为独立房间、仅供主播互动、无留宿且无仓储明火,可按办公建筑;网络直播基地多功能组合时各区域按实际功能;城市建成区内以民宿名义用商业用房经营,按旅馆建筑;以住宿为主、每间客房最大使用人数≤4人且公共区域无电竞设备的电竞酒店,可按旅馆;其余以电竞娱乐为主的电竞酒店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白酒与医用酒精的火灾危险性: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医用酒精的商店超市及建筑配套库房中,经营或储存酒精度数 38°及以上、单包装量 ≤5L 的白酒、白兰地等成品,以及单包装量 ≤1L 的医用酒精,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丙类1项确定(不含酒类分装、勾兑等生产加工场所)。
9)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建规》第6.2.3条第4款中"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不高于丙类的库房,如旅馆布草间、商店商品暂存库、餐饮食品库房、医疗药品器械库房、难燃级小型冷藏间、住宅地下室集中附属库房、垃圾暂存用房等;供教学、医疗、科研(不含甲、乙类科研)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物品储藏间应满足专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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