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沪建质安联〔2025〕466号)工作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2025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全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的防火材料和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有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设计、施工的动态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有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主要有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阀门、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适用标准
防火门适用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24,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防火窗适用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2024,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防火卷帘适用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2024,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适用行业标准《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XF97-2025,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防火阀门适用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24,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钢结构防火涂料适用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自上述标准实施日期起,通过“一网通办”上传申报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三、通用要求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阀、钢结构防火涂料均属于消防产品,但不属于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范围。具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和以下一种有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均符合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要求。
(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应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应提供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且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与现场所用产品在尺寸、型号规格、材质、结构形式、组配件等完全一致时,产品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如已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另提供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则可按照认证机构公开发布的认证规则明确的同一认证单元的原则确认,认证证书涵盖的产品范围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技术鉴定证书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型产品(如防火防烟安全户门、高防烟防火门、电子防火门锁、防火防烟安全户门门锁等),应提供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三)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对于一些异形(因建筑造型需要,其形状、尺寸或开启方式与型式检验报告不完全一致的)消防产品,除提供同厂家的同类产品关于本条第(一)提及的文件,还应提供该产品的耐火极限委托检验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防火门
子母式防火门属于双扇门,子门应满足可以自动关闭的要求,若子门不满足自动关闭要求,疏散净宽度只可计算母门开敞时的净宽度。
防火门的推闩式逃生门锁、闭门器属于消防产品,应符合消防产品的相关规定。
安装的锁具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24耐火性能要求的防火锁的型式检验报告。
防火门不得连续安装(两樘防火门之间无墙体,门框直接与门框连接)。
(二)防火窗
防火窗的形式应与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一致,防火窗由多樘防火玻璃加窗扇框架拼合而成的,单樘玻璃尺寸不得大于报告所载玻璃尺寸,拼接的窗扇框架的截面尺寸、材质、密封材料等,以及防火玻璃的结构、厚度应与检验报告一致,玻璃数量可适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类产品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特殊结构的产品可提供委托检验报告)。
(三)防火卷帘
原国家标准《防火卷帘》中未确定试验洞口尺寸,通过检(试)验的尺寸基本为3.0m×3.0m,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24中防火卷帘的试验洞口尺寸提高到9.0m×6.0m,扩大了可获得合格型式检验报告的防火卷帘的范围。
现场使用的防火卷帘的导轨、传动部件、防脱钩装置、帘面导向装置等主要零配件应与帘面(板)匹配,防火卷帘安装后的基本运行性能、依自重下降运行性能、反复启闭性能等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
防火卷帘与建筑结构构件之间,空隙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墙体的耐火极限。
导轨外露型防火卷帘,导轨钢质板材的公称厚度应符合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应明确导轨的防火保护做法和节点图,现场安装应和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四)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
防火玻璃用于隔墙时,应提供依据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实验方法》GB/T12513-2006或行业标准《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XF 97-2025检验的型式检验报告。
疏散走道隔墙上安装的窗户占所在墙面的面积不超过该墙面面积的25%时,窗户可以是普通玻璃窗或非隔热型防火玻璃窗。
防火玻璃隔墙不宜用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的疏散走道隔墙,确需使用时,采用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的区段,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场所楼层疏散走道总长度的25%。
(五)轻质隔墙
轻质隔墙的结构形式、材料密度、板材厚度及现场安装方式,须与送检检验检测报告载明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严禁出现参数、构造、施工工艺与报告不符的情况。
若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应的样品尺寸小于3m×3m,该报告仅适用于尺寸不超过该样品尺寸、构造形式一致的轻质隔墙。项目实际隔墙构件高度、宽度任一尺寸大于3m时,对应耐火试验试件的受火尺寸均不得小于3m,需匹配实际施工工况。
轻质隔墙送检样品须真实、完整还原施工现场实际施工状态,全面涵盖墙体拼接缝、边框连接等关键构造部位。
(六)防火阀门
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24要求,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的结构、阀体接口形状、材质等应与现场产品一致。
防火阀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金属产品铭牌,严禁采用粘贴式标识;铭牌内容应完整清晰。
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或等于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支、吊架。
(七)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前应对基材表面除锈、除污处理,基材表面清洁度不满足施工要求时,不得开展涂料喷涂作业,避免涂层脱落、粘结失效影响结构耐火性能。
进场施工的防火涂料应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中的耐火极限、粘接强度等关键性能指标需匹配工程设计耐火要求。
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及其配套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均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分层均匀施工,严禁一次性超厚喷涂或局部漏涂、少涂,涂层实测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五、耐火构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常见问题
(一)防火门
现场使用的防火门尺寸超出产品认证单元规格范围。
现场防火门的亮窗开孔尺寸、防火玻璃外轮廓尺寸、子母门小门扇尺寸等关键构造参数超出产品认证单元规格范围。
现场防火门未设置出厂永久性金属铭牌,或所载信息不齐全。
现场在防火门门扇、门框表面增设贴面、装饰板材等附加装修构造,压缩门框、门扇原有设计尺寸及缝隙构造,改变门体原有耐火结构与密闭性能,降低防火门耐火完整性、防烟密闭性。
设计文件明确设置常开式防火门的部位,现场擅自改为常闭式防火门。
现场钢质防火门门框内部未按规范要求满填水泥砂浆,灌浆不连续、不饱满、存在空腔,门框与墙体连接固定不牢靠。
(二)防火窗
甲、乙级防火窗使用的是非隔热型防火窗。
现场使用的防火窗尺寸超出产品认证单元规格范围。
组合拼接式防火窗与型式检验样品构造不一致,如现场防火窗采用多框架、多玻璃拼接的组合式安装构造,但其配套型式检验报告仅为单樘整体式防火窗检测数据。
现场实际安装为可启闭活动式防火窗,所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为固定式防火窗。
现场实际安装为上悬、下悬式防火窗,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均为平开式防火窗,产品型式与现场实体不一致。
现场活动式防火窗自闭装置缺失、损坏或工作性能不足,火灾工况下无法实现自动、可靠闭合锁紧。
避难间防火窗所安装的墙体的耐火极限小于防火窗的耐火极限。
(三)防火卷帘
现场使用的防火卷帘尺寸超出产品认证单元规格范围。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擅自取消防火卷帘分隔跨中结构立柱,扩大防火卷帘的尺寸。
现场安装弧形、L型、U型等异形防火卷帘,但仅提供直线型防火卷帘型式检验报告,报告样品型式与现场实体构造不一致。
外露式防火卷帘导轨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包覆、防火封堵等耐火保护措施。
(四)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
现场安装的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为框架式整体耐火分隔构件,仅提供单片防火玻璃检验报告,未提供对应完整隔墙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未包含框架、密封、固定体系的耐火性能验证数据,无法证明整体隔墙耐火分隔性能合规。
设计及规范要求具备耐火隔热型的防火玻璃隔墙部位,现场采用仅满足耐火完整性的非隔热型防火玻璃。
现场安装的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单块玻璃实际尺寸,大于对应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认证单元核定的最大玻璃尺寸,超出已验证的耐火试验工况,超大尺寸玻璃未经过耐火性能验证。
现场非承重防火玻璃隔墙采用多块玻璃、多组框架拼接组合的整体构造,属于组合式分隔体系,所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仅为单樘单片玻璃隔墙试验样品,结构形式、拼接构造、整体受力体系与现场实体不一致,无对应组合式隔墙的耐火验证依据。
现场防火玻璃隔墙实际使用的框架型材材质、防火密封胶条、封堵密封材料,与质量证明文件参数不一致。
(五)轻质隔墙
轻质隔墙实际耐火性能不满足项目设计耐火等级要求。
实际使用的轻质隔墙的结构形式、绝热材料密度与厚度、龙骨框架材料厚度和间距、安装方式等与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一致。
实际使用的轻质隔墙尺寸超过3m×3m,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样品尺寸小于3m×3m。
轻质隔墙检测样品为单块板面,不含典型拼接缝等结构。
未提供轻质隔墙耐火极限的检验检测报告,仅提供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
(六)防火阀门
现场安装的防火阀门熔断动作温度参数,与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额定动作温度不符。
现场安装的防火阀门耐火时间超出该产品消防认证单元及型式检验报告核定的耐火极限参数。
现场安装的防火阀门实际规格尺寸,超出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消防认证单元核定的适用尺寸区间。
按照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应设置防火阀门的风管穿越隔墙、楼板等防火分隔部位,现场未设置防火阀门。
现场排烟防火阀温控启闭功能异常,无法在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自行关闭。
(七)钢结构防火涂料
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实际涂刷厚度、涂层构造,与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涂刷厚度不一致。
现场实际采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型号、类别、耐火性能参数与施工图设计文件选型要求不符,擅自变更防火涂料产品类型。
设计及规范明确要求实施防火涂料保护的钢结构承重构件,现场未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漏涂、少涂。
本市其他有耐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的设计、施工等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5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部分建筑耐火构件使用管理的工作提示》废止,相关管理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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