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去定义“潮湿环境”?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范原文
历代《建规》均未提及消防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要求,《防火通规》首次提出可能处于潮湿环境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防尘、防水等级在交通隧道不低于IP55,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低于IP45。以强制性技术法规提出,大家应引起重视,稍不注意可能就判违反强条。

2、配套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该指南由规范编制组编制,用以帮助大家征求理解规范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提出“其他潮湿环境”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中室内空气湿度经常处于较高状态的场所。

那么问题来了,“经常”是指多少频率,有些地区梅雨季节潮湿,冬天干燥,这算经常吗?“湿度较高”用什么来量化?若用相对湿度,那相对湿度超过50%、75%还是95%才算高呢?
这就给审图人员、验收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为不属于潮湿环境,但是审图人员、验收人员却认为是,要求图纸或现场进行整改?经常导致大家僵持不下。
本条规定的潮湿环境,本质上与相关规范的“潮湿场所”基本相同,但是其他规范对潮湿场所的定义又不尽相同,大家经常各执一词。先看看其他相关规范的如何定义的吧!
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电气通规》第8.5.1条文说明提及的“潮湿场所”是指相对湿度大于95%或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的空气环境、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泥泞的环境。原则上仅使用于其正文规定的“潮湿场所用电设备接线口或接线盒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由于不是专门的术语规定,若想通用到其他规范去还是有所牵强。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第7.6.3条文说明提及水泵房、地下防排烟机房属于潮湿场所;
(2)第12.10章节明确为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本节适用的范围均属于潮湿场所,包括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边。

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第8.3.1条规定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条文说明提出潮湿场所是指人防工程内湿度较大的水泵房、厨房、洗漱间等房间。对于湿度较大未给出具体的参数值,只能靠人为主观理解,通常默认为水泵房、厨房、洗漱间都属于潮湿场所。

6、《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第15.2.12条文说明明确锅炉房的地下凝结水间属于高温高潮湿场所。

7、《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第7.3.1条规定了冷库建筑动力及照明配电、控制设备宜布置在冷间外的通风干燥场所,其条文说明明确指出冷间属于潮湿场所。

8、《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第5.3.6条提出饮食建筑中使用或产生水或水蒸气的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热加工区(间)、洗消间等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外壳、灯具、插座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操作按钮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条文说明指出饮食建筑的加工间、烹饪间、洗碗间属于潮湿场所。

9、《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1)第7.1.6条明确游泳池周边、水处理机房属于潮湿场所,管线及用电设施应采取防腐措施

(2)第7.2.1条文说明明确跳水池、游泳池、吸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属于潮湿场所。

10、《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
第7.3.2条明确列出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属于潮湿场所。

11、《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第8.3.2条列出医疗建筑内的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历解剖室属于潮湿场所。

小结:各类规范中对潮湿场所的认定不尽相同,也不一定都通用。只能说可以参考借鉴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年版)》对上述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总结,《防火通规》定义的潮湿场所可以参照以下内容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不可擅自扩大,更不可擅自将整个地下室都定义为潮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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