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8.3.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是否可参考这种做法,将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合建?
回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标准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居住建筑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7.0.2条第2款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的规定,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不允许合建;供水或卫生防疫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上述来源2025年11月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2.0
【第8.3.3条 条文说明】消防水泵房与生产或生活水泵房合建主要是能减少操作人员,并能保证消防水泵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火灾时能及时投入运转。据调查,一些厂的独立消防水泵房虽有专人值班,但由于水泵不经常使用,操作不熟练,致使使用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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