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火灾探测器安装做出如下规定:
(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的,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6)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个采样孔低于16m。
5)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