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了一个消防本儿(有消防证件),就能干好活儿吗?一定能起效果吗?
这当然不能肯定。刘波,北京喜隆多购物中心的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员,就是个例子。
因为不会干,火灾之后,刘波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服刑3年6个月。
所有在干、想干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员的同学,包括使用这些人员的单位的领导,请仔细读,避责,有益。
一、火灾的基本情况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杨庄餐厅(以下称”麦当劳杨庄餐厅”)系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号)一层西侧的商铺。
2013年10月11日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经灾后测算,该中心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经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00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死亡。
二、刘波犯了什么错?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1、刘波。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中控员,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刘波有3至5年的中控员经历,以前在万达干过,2013年9月13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到喜隆多面试中控员并上岗工作。
2、被检方指控的责任
刘波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中控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刘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刘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刘波系自首;(2)麦当劳杨庄餐厅与火灾的发生及扩大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3)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是由于喜隆多广场内外的多种复杂原因导致,与刘波无关;(4)由于喜隆多的规章约束,刘波的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自主采取相应措施;(5)麦当劳餐厅的报警装置曾多次发生误报,刘波在中控主机上显示麦当劳报警,报警后又复位认为是误报属情理之中;(6)无前科劣迹,火灾后仍坚守岗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过失。
综上,认为刘波不存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缓刑。
4、法院调查认定
被告人刘波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中控员,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对火灾负有责任。
5、法院认定刘波有罪的证据
(1)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技术分析调查报告证明:火灾成因为A……;B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C……
(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北京市政府出具的同意结案回复证明:间接原因为……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管理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当;……。
刘波于2013年9月16日入职,为消防中控员。职责包括: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值守,保证消防器材设备正常运行;熟悉掌握消防中控室内的消防器材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负责消防报警信息的处理及初起火灾的扑救;负责紧急情况下消防器材设备的启动、停止;上岗后不得从事无关之事。工作要求:无论是火灾报警还是盗窃报警,都必须待现场处理完毕,弄清原因并做好记录后,方可控制屏复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506-2010消防器材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消防器材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喜隆多购物中心灭火和应急预案》:……消防器材控制室接警后,问明情况并作好记录,迅速通知现场附近的防损员赶赴现场确认火情,同时应立即向店内领导和消防应急指挥部报告,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
(5)《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设备;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心不得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证人证明
证人王某1(喜隆多中控室主管)的证言证明,……消防法规定中控应2人值班,但喜隆多晚上都是1人值班,这是公司安排的……。中控员入职都先安排白班,主要是熟悉场地和情况。刘波有3至5年的中控员经历,以前在万达干过,所以熟悉商场情况后并经办公室同意就上岗了。喜隆多水泵房里的操作箱按钮平时是手动状态,遇到事情时再变成自动。水泵房和中控室的距离跑步20秒左右就能过去。晚上夜值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夜间一个中控员值班,由安保部的值班人员和夜值经理协助中控员处置。协助具体是指协助跑点,查明情况反馈给中控。
喜隆多有个应急程序,明确写着发生火灾时,把消防器材设备由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并同时拨打119报警并请示上级领导。每个中控员对应急程序都要会背,平时也考过。将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后,需要按一下启动按钮,按完后消防卷帘门和消防喷淋设备就启动。……
(7)刘波供述
2013年9月13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到喜隆多面试中控员,当时给其面试的是齐某,她问了问其家庭情况、是否有中控本、之前的工作经历等,就同意其上班了。其到喜隆多上了一周白班就算是岗前培训了,老的消防器材中控员带其在喜隆多商城走了一遍,熟悉消防栓和报警器等消防器材的位置,其他的消防器材培训就没有了。由于上岗时间短,其对单位的整体环境还不熟悉,对单位布置的消防器材还未全部知悉,只知道消防器材中控室的主机怎么操作,但对于报警的具体位置和其他消防器材设备操作都不太清楚。其知道中控员应有2人值班,但喜隆多就只安排夜间1人值班,齐某说人手不够。晚上值班时,如果有事要请示夜值经理,这应该是齐某给各个主管开会时说的。案发当日,其听见火灾报警器等报警消防器材响,显示从机麦当劳,几秒钟后就不响了,其知道应该是麦当劳有人按了复位键,就没管。之后报警器又响了,其就按了消音键,因为麦当劳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其认为不会有什么事,就继续坐下来玩平板电脑。过了一会儿,中控机同时显示一层B西区和二层B西区烟感报警,其就翻看记录本,想查看一下具体位置,这时夜值经理陶张明和保安石某就进来了。陶张明看了一下,把主机复位了,然后问其报警的这两个点在什么位置,其说也不太清楚。后他们发觉有胶皮味就去查看现场。过了一会儿陶张明用对讲机呼叫,让其赶紧拨打119报警,其问他是否要把消防器材设备从手动改为自动,他让其向齐某汇报此事。后其将麦当劳着火的事情打电话告诉齐某,又问陶张明是否拨打联动,他开始说不用,之后又说要拨打就打吧,其就将消防器材设备拨打了联动。
(8)刘波辩护人意见法院采纳的情况
被告人刘波的辩护人关于刘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与刘波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波作为中控室具有中控员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且在发现麦当劳从机报警及反馈信息后未能及时查看情况,在中控主机报警后亦未能对出现火情的地点作出明确判断,未及时将消防设备由手动状态变为自动,其行为与火灾的蔓延与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判断结果
1、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2、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四、有消防证件了,为什么还干不好?
1、1人值班。消防器材控制室要求必须2人以上24小时值班,做不到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1人值班,遇到紧急情况,就忙不过来,要知道紧急情况下事情是很多的,而且要求很高。
2、情况不熟悉。老的中控员带刘波在商场转了一圈,这就算对单位熟悉了,就上岗了,上岗之后并没有继续进行情况熟悉单位所有的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一个不熟悉单位消防器材情况的中控员,怎么可能干好活儿呢?火灾报警器报警了,还搞不清楚报警器在哪个位置,还得先翻本子去找,这当然不行。
3、缺少实战化培训。刘波上岗后,基本没有经过什么培训。除了会简单地操作消防器材控制主机外,别的消防器材设备操作基本不会。对消防器材控制室的职责,虽然背过,但并不真正明白和会执行,说穿了,就是打硬仗的本事没有,有了证,但能力欠缺。
4、法律法规、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写着玩的。法律法规自不必说,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会在火灾后成为追究责任的绝对依据。规章制度里面确定的责任、分工、时限、要求、措施,全部会追踪落实到某个人的头上。所以,写的时候要慎重,写上之后要详细考证,哪一条没落实,都是麻烦啊。
有消防证件,只是从事某个消防职业的最低要求,是基本要求。
有真本领,才是较高要求,而这一点,往往却被个人和单位忽视。
有消防证件不能干的人,还很多。要警惕了,要抓紧学习和训练,千万不要等发生火灾后被追究再去后悔。
单位一定要给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员创造条件,要加工资、选人员、搞实战化训练、奖励优秀的消防器材控制室值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