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有小伙伴咨询了一个问题,关于超过250米的建筑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玻璃幕墙,该如何处理?

首先,该规定来自于2018年公安消防局印发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 m²/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提高避难层的防火安全性。
对于难以避免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设置幕墙时,可参考以下措施处理:
要求采取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如设置同时,要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内部要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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