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是否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
GB50016-2014中8.4.2条规定:“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即满足标准要求。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备注:
不建议采用语音声光,因GB50116-2013中4.8.4强制性条款“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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