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防烟与排烟
问题29: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仅为50m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回复: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部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仅服务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楼层时,其防烟方式及系统设置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
问题30:首层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是否受建筑高度限制?其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如何设置?
回复:当首层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可开启面积大于或等于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
问题31: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防烟系统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回复: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窗扇面积,而非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可开启外窗面积可按建筑专业门窗详图中可开启窗扇的标注尺寸进行计算。(推拉窗的活动窗扇可全部计入自然通风面积)
问题32: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加压送风系统计算风量如何计算确定?
回复:老年人照料设施和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 m3/(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问题33:常闭加压送风口执行机构的手动开启装置位于1.5m以下也便于操作,是否可以不再设置手动操作机构?
回复:当常闭加压送风口执行机构的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距楼地面1.5m以下时,可不另设就地手动操作机构,加压送风口执行机构处应有明显标识。
问题34:建筑中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回复:建筑中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制冷机房及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需根据其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35:宽度大于2.5m的走道,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如何确定?敞开式外廊是否需划分防烟分区?
回复: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走道,当走道主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走道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50㎡确定,当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4m,且走道防烟分区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过厅等区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走道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150㎡确定,且不应大于60m;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侧壁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问题36:对于仅贯通两层的门厅,其排烟系统如何设计计算?建筑空间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二层及二层以上与贯通空间分界处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分隔时,排烟量的计算是否可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规定?
回复:当靠建筑外墙布置的门厅空间仅贯通两层,且贯通空间投影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
2.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储烟仓内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门厅空间地面面积的5%。
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仅贯通两层的建筑空间,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规定。
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二层及二层以上与贯通空间分界处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分隔时,排烟量的计算可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规定。
问题37: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其自然排烟口到对应防烟分区最不利点的距离是否应满足不大于室内空间净高2.8倍的要求?
回复: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室内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问题38:电影院观众厅排烟系统排烟量如何计算确定?
回复:电影院影厅的排烟量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影厅,其计算排烟量应按90 m3/(h·㎡)和换气次数13次/h分别计算,并取较大值,且不应小于18000 m3/h;
2.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影厅,其计算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问题39:对于一些需设置补风设施的房间,能否采用间接补风?具体如何规定?
回复:补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及下列规定:
1.对于地上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时,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可通过房间门(非防火门)或防火风口从连通的走道或公共区域间接补风,但走道或公共区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3.对于地下室贴邻室外下沉广场的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可按地上房间的要求设置补风设施;
4.疏散外门(含门斗内的普通门、不含感应门、旋转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可作为自然补风口,防火门、防火窗不可作为补风设施;
5.利用直通室外车道自然补风的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断面扣除储烟仓后的开口面积满足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大于3m/s时,车道进风处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问题40:《设施通规》第11.3.5条规定了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是否所有排烟防火阀均需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
回复:《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第11.3.5条仅规定了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未明确哪些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具体联锁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等标准的规定。
问题41:设置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高度是否需满足不小于2.1m的要求?如需满足,对于装修改造项目,较多场景空间净高小于2.6m,当需划分防烟分区时,其排烟系统如何设计?
回复:设置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1m。对于装修改造项目,当设计储烟仓高度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允许的最小储烟仓高度,空间净高仍无法满足挡烟垂壁的上述安装要求时,该空间防烟分区划分及排烟设施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250m2确定;
2.该防烟分区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排烟量应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5000m3/h。
问题42:燃气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机房等燃气使用场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事故排风系统风机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回复:地下、半地下场所的自然通风条件较差,主要依靠机械通风换气方式使场所内的空气符合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为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这些场所积聚不散,要防止排除含爆炸危险性气体或蒸气的排放系统将这些危险性物质引入地下或半地下。因此,不允许将此类排风设备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对于某些正常运行时火灾危险性较低,又必须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设备用房(如燃气、燃油锅炉房),事故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在地下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将排风机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机房本身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也可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竖井内等。
问题4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机械排烟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回复: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8第3.3.1条中“每段高度”指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第4.4.2条中“每段高度”指排烟系统服务楼层的最下面一层地面到最上一层顶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问题44: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风管及风口尺寸如何确定?
回复: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不应小于设计风量,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风管及风口尺寸应根据设计风量和风速要求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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