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出具虚假文件”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1、检测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具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未经检测检查,出具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测报告与现场明显不符的;
3、检测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发生“出具虚假文件”情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对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并会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书报送省厅,省厅会及时上网公布并函告省消防救援总队。
附《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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