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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审查行为,统一审查标准、范围,切实解决我市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常见技术疑难问题,,按照市住建局年度工作要求,2019年11月16日由市住建局主办,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承办,组织召开了潍坊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交流研讨会。此次会议特别邀请了市住建局崔华东副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并对勘察设计行业的一些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和要求,同时邀请了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山东省勘察设计大师王春堂先生、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付安元先生、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总工程师,山东省勘察设计大师王方琳女士、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电气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刘皓先生、山东设协勘察设计审查咨询中心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张洪岗五位知名大师现场指导,并对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疑难问题与勘察设计、图审机构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解答。

 

会后,市住建局委托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将会议讨论成果整理、汇总,组织编印了《潍坊市施工图审查与勘察设计常见问题答疑汇编》。《汇编》分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及勘察六个专业,为统一我市的审查尺度与审查范围,提高审查效率,《汇编》中所列问题仅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条文、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性的条文以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条文进行答疑整理,便于各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参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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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建规》约定了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最小净宽度(第5.5.18条),但住宅建筑并没有对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最小净宽度提出要求(第5.5.30条),住宅首层疏散门是否需要保证1.1m?

 

答复:有规定,其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m,详见《建规》第5.5.30条的规定。

 

2、《建规》第5.5.17条第2款: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高层建筑主体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到楼梯间疏散距离有没有要求,是否控制不大于30m就可以?

 

答复: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 30m,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  

 

3、当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采用敞开式外廊或采用敞开楼梯间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如何计算?

 

答复:按《建规》第5.5.17 条注1的规定。

 

4、当建筑某层安全疏散距离超过本规范规定时,若仅该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安全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答复:不能增加,《建规》5.5.17条注3是建筑物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5、公共建筑剪刀梯的适用范围怎么确定?

 

答复:应按《建规》第5.5.10 条的规定确定。

 

6、《建规》第5.5.28条,该条文图示允许任一户门至最近前室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即可,但何时必须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才可以?

 

答复:设剪刀梯间时,详见《建规》第5.5.28条的规定。

 

7、《建规》第6.2.3条,当这些部位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注明何种要求?

 

答复:应按《建规》第 6.5.3条规定注明。

 

8、《建规》第5.5.15条,2个疏散门是否均应满足本规范第5.5.17条第1款,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还是其中1个疏散门满足即可

 

答复:2个门均要满足。

 

9、大型商业综合体中的影院按照《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应设计独立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及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及安全出口?

 

答复:必须保证影院自己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才可以借用,详见《建规》5.4.7条的规定。

 

10、当商店营业厅内设有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应如何划分?当商业建筑内设有餐饮场所时,其人员密度(人/m2)应如何计算?

 

答复:当商店营业厅内设有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按商店营业厅划分。人数计算: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无固定座位的,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详见《饮食建筑设计标准》4.1.3条的规定。

 

11、封闭楼梯间首层疏散门至商铺外门距离按多少执行?

 

答复:按《建规》第5.5.17 条的规定执行。

 

12、《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这一条是否包含电影院的放映厅(观众厅)?

 

答复:电影院的放映厅属于观众厅,应按此执行,详见《建规》5.5.17.4条的规定。

 

13、《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中大空间场所,当该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行走距离能否≤45m;

 

答复:可以,详见图示。

 

14、当建筑室内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是设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如数据中心、多层大型变配电室等),其外墙上窗槛墙是否满足≥0.8m即可?

 

答复:气体灭火系统不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1.2米,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15、当建筑内全部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能否增加1.0倍;

 

答复:不能增加疏散距离,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0倍。因为:气体灭火系统不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16、《建规》第6.4.10条,“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的实际意义?是否所有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的甲级防火门,均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何种形式的常开甲级防火门,才能保证双向疏散?

 

答复:在疏散走道处的甲级防火门之所以要求常开,是因为使用频率很高,以避免频繁的开启、关闭,常开甲级防火门开启方向不限,详见《建规》6.4.10条的规定。                                                                                                           
17、《建规》第6.4.5条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室外消防钢梯在外墙2m范围内如果设甲级防火窗,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甲级防火窗属于窗的范畴,2m范围内设甲级防火窗不符合要求,详见《建规》6.4.5条的规定。

 

18、《建规》附录A.0.1规定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其中屋面存在排水找坡的问题,屋面面层厚度按照最高点还是建筑做法表中面层厚度计算?

 

答复:取坡屋面高度的平均值。

 

19、 如图:带两层商业网点的18层住宅楼,南北两侧有高差,从住宅门厅一侧(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计算建筑高度为51.2m,从一层商业网点一侧计算建筑高度为55.0m,本建筑是按照左侧建筑高度51.2m定性为二类住宅还是按照右侧建筑高度55.0m定性为一类住宅?

 

答复:按《建规》附A.0.1条第4款台阶式地坪建筑计算。

 

20、住宅下部的三层商铺或独立的三层商铺,楼梯梯段、二三层楼梯间的疏散门、楼梯间首层疏散门最小净宽度按多少执行?

 

答复:《商店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店铺,楼梯设计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1.6条的规定。

 

21、住宅(建筑高度54m及以下)首层为储藏室,储藏室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可以按照《建规》第5.5.25第1款及和第5.5.25条第2款的规定设计?

 

答复:不可以,储藏室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详见《建规》5.5.8条的规定。

 

22、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消防电梯是否必须下至地下每层储藏室层。

 

答复:必须,详见《建规》第 7.3.2条、第7.3.8.1条的规定。

 

23、住宅建筑的地下库房能否标注“丙类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复:可以,按500㎡,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24、单层公共建筑(如宿舍)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5、冷库建筑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6、外门窗改造工程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7、当双扇窗中间设有中竖框时,消防救援窗口可否包含中竖框?

 

答复:不包含,详见《建规》7.2.5条的规定。

 

28、消防救援窗口是否应沿着建筑物四周均设置?

 

答复: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消防救援窗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2)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没有必要建筑的四周均设置消防救援窗,因为消防救援窗通过走廊和其他房间都有联系)。
(3)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窗。

 

29、单层厂房设有上、下两层外窗,上层外窗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不需要设。

 

30、在建筑外墙上门窗耐火完整性低于0.5h情况下,高层住宅外挑空调板保温材料是否必须采用A级保温材料?可否采用胶粉聚苯颗粒?

 

答复:空调板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同外墙采用A级保温材料,空调板保温材料可采用A级的胶粉聚苯颗粒,详见《建规》6.7.5条、6.7.7条的规定。

 

31、某底部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疏散距离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考虑,那么请问,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墙能否开设甲级防火门及防火卷帘?

 

答复:不可以,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32、小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设置设备用房如配电室之类的,该防火分区最大面积是考虑4000m2(加自动灭火系统)还是按照2000 m2考虑?

 

答复:按照最大面积不超过2000 m2执行,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33、地下车库内的部分设备用房无法集中划分防火分区时,是否可以划在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的规定)?设备用房的面积如何控制?

 

答复:分散布置时,只要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500㎡,可以合并计入车库防火分区内;面积大于5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34、第一问:地下车库设备房的面积大于多少平方米需单独分区?车库防火分区小于1000㎡时,是否可以借用或者共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楼梯间或防火疏散门作为第二出口?

 

答复:地下车库设备房面积之和大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车库防火分区小于1000㎡时,在本身有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可以借用或者共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楼梯间或防火分区疏散门作为第2个安全出口,详见《建规》5.5.9条的规定。

 

第二问:当所有设备房分散布置时,地下车库内的变配电室(或换热站、柴油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是否可将所有疏散门直接开向车库内?如果不行,可否只将其中一个疏散门开向专用疏散通道,通向独立室外楼梯或借用住宅楼梯,其余疏散门开向车库?

 

答复:可以,应符合《建规》第 5.5.9条的规定。

 

35、第一问:略
 

 

第二问:

 

第三问: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时但小于1000㎡时,设置A、B门是否可行;或者一个独立室外楼梯,另外一个借用住宅楼梯,楼梯首层疏散门设置在住宅门厅内?

 

答复:可行。

 

第四问:防火分区大于1000㎡,设置A、B是否可行?如果不行,一个独立室外楼梯另加一个借用住宅楼梯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行?     

 

答复:不可行,按《建规》第 5.5.9条规定进行设计。

 

36、地下车库设备房单独分区时,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否单独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的独立楼梯,另外再设置一个直接通向地下车库的疏散门?

 

答复:可以,按《建规》第 5.5.9条规定进行设计。

 

37、住宅地上部分和住宅地下室合用楼梯时,地下室楼梯地上部分门洞(或地下部分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口)与地上部分门洞的距离按阴角4m,水平或阳角2m执行,是否有必要?B距离按多少执行?

 

答复:可按1.0m执行,详见《建规》6.4.1条的规定。

 

38、地下车库中私家车库的防火卷帘门是否可以视作疏散门?

 

答复:不可以,详见《建规》第 6.4.11条的规定。

 

39、《建规》第6.5.3条第1款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那么汽车库设置防火卷帘时,是否需要参照此条款对应用长度进行限制?如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那么对于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划分为很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影响很大,怎么处理?

 

答复:地下车库可不执行《建规》第6.5.3条第1款。

 

40、地下车库中的充电桩设置在每个车位附近,按一桩两位或一桩四位布置,是否需要按1000㎡划分防火单元?

 

答复:按1000㎡,详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的规定。

 

41、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是否也按该规定的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划分?

 

答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执行表6.1.5的规定,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不执行表6.1.5的规定,按《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3条的规定执行。

 

42、部分厂区的危废库(甲类或者乙类)可否贴临车间外墙建设,用防爆墙隔开,危废库仓库做相关防爆泄压设计?

 

答复:不可以,详见《建规》3.5.1、3.5.2条的规定。

 

43、《建规》第3.1.2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本层或本防火分区两个条件是需同时满足还是只满足一条即可?

 

答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其中的任何一条比例超过5%,就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详见《建规》3.1.2条的规定。

 

结构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高层剪力墙结构边缘构件纵筋间距是否应满足《高规》7.2.19条分布筋间距不大于200mm?

 

答:依据《高规》7.2.19条,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以及端山墙部位剪力墙的边缘构件应满足。

 

2、CRB600高强钢筋作为楼板支座负弯矩筋能否采用直径6?同一块楼板crb600高强钢筋能否与普通三级钢混用(例如车库顶大板用时12直径以下的用crb600高强钢筋,附加12以上的三级钢)?

 

答:1)执行GB50010-2010第9.1.6条。

      2)不宜混用。

 

3、车库与高层建筑相连,基础坐落在不透水层上时,是否可以不用考虑抗浮问题?

 

答:应考虑地下室抗浮。

 

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中(1)此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是否包含所有此类型建筑?(2)“提高一档”在具体设计中如何理解及执行?

 

答:1)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7度(0.15g)、8度(0.20g)和8度(0.30g)地区的该类建筑,应分别按照0.15g、0.20g、0.30g和0.40g确定地震动参数与地震作用。

 

    2)抗震措施按GB50223-2008第3.0.3条执行。

 

5、地下车库周围位于挡土墙上的框架柱(端柱)箍筋是否需要加密为间距100mm?

 

答:依据GB50011-2010第6.3.7条,按相应抗震等级的框架柱构造要求执行。

 

6、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是否所有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都需要设置暗梁?

 

答:按GB50011-2010第6.5.1-2条执行。

 

7、防水板抗浮验算用抗浮水位,配筋计算用抗浮水位还是平时最高水位?

 

答:依据《GB50007-2011》第3.0.4-1-6)条、5.4.3条,按抗浮设防水位设计。

 

8、《地震区划图》附录C给出的乡镇动参数与附录A及附录B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以附录C为准。

 

9、地基处理(CFG)如果处理检测单桩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1)当仅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但复合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时,能否判断整个工程复合地基满足设计要求?2)当复合地基桩长不满足设计要求,但检测单桩承载力及复合地基承载均满足设计要求时,是否可以判定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答:1)不能判断复合地基满足设计要求。2)可以判断复合地基满足设计要求。

 

10、《高规》10.6.3条,上部塔楼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那么上部质心如何计算,底盘质心是指哪一层质心?是否理解地上主楼与裙房各层的综合质心。

 

答:依据《高规》10.6.3条:
     1)上部塔楼综合质心。
     2)底盘综合质心。

 

11、《高规》第3.5.8条:对于竖向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出现“软弱层”,或“薄弱层”的楼层,要求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但如果“软弱层”与“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时,应如何处理?是仅放大一个1.25?还是放大1.25x1.25?

 

答:按规范JGJ3-2010第3.5.7条规定,软弱层与薄弱层不宜出现在同一楼层。

 

12、《规范》要求,对于框架-剪力墙8.1.4和框架-核心筒结构9.1.11进行关于0.2V0的楼层剪力调整时,可否设置上限?上限值是多少?

 

答:规范无上限要求。

 

13、关于嵌固部位侧向刚度比的规定,不带车库的不宜满足;带车库的宜满足。不带车库的是否可考虑土作用,考虑多少?

 

答:不考虑土的作用。

 

1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14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7度0.10g,III类场地;抗震构造措施抗震等级按八度还是按九度?

 

答:按8度执行。

 

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附录E要求三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可根据二类场地动峰值加速度乘以三类场地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三类场地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同,是否还必须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峰值加速度?

 

答:按《抗规》执行。

 

16、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和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如何确定?2层地下室嵌固端在正负零,负一层是否设约束边缘构件?

 

答:按《高规》7.1.4条、12.2.1条执行。

 

17、地基基础设计规范8.4.5条,采用筏板基础的地下室,内外墙厚度及配筋如何执行?如两层地下室,负一层是否执行本条规定?主楼与车库相连处墙体是否按外墙250控制?

 

答:1)仅负二层地下室内外墙执行。2)依据《GB50108-2008》第4.1.7条,主楼与车库相连处墙体按外墙250mm控制。

 

18、高规12.2.5条,规定外墙间距要求150和配筋率0.3%。而地基基础8.4.5规定钢筋直径竖向10,水平12和间距200,是否两个取大值?

 

答:《高规》12.2.5条、《地基规范》8.4.5条均需满足。

 

19、加油站、加气站抗震设防分类是否按照重点设防类?

 

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执行。

 

20、部分主楼地下室较高,墙厚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1条的要求,还是仅满足墙体稳定性计算即可?

 

答:执行《抗规》6.4.1条规定。

 

 

给水排水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1.3条规定: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当设消防软管卷盘时,怎样设置?

 

答:参照干式消火栓系统设置。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7.4.6 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例如工程为18层二类住宅标准层,左边电梯为消防电梯,右边两部电梯均为客梯,总共三个单元。如何理解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中的“每单元”。

 

答:每层能通过共同的楼梯连通到达的住户均可以看作一个单元。

 

3.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8.2.1.3条:体积大于 5000m³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问:(1)对于闷顶等封闭空间体积计算时是否计算在内。(2)放置室外空调机设备平台(面积小,雨水量少)处雨水是否可共用空调冷凝水立管?

 

答:(1)应计算在内。
      (2)可以共用。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 7.1.12条: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规范中的局部场所和相邻场所是否是同一防火分区?如果是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就没有必要再设喷头?

 

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7.1.12条要求,无论是否为同一防火分区,均应设置。

 

 

暖通空调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住宅地暖温控,是否可仅在分集水器总管上设置温控总阀。

 

答:可以。详见DB37/5026-2014第5.4.9条。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17中,第4.6.3条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第3款与第4款如何区分?

 

答: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执行第4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执行第3款。

 

3、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第4款设计时,在两端开窗的情况下,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的同时是否考虑不小于2m2(即还要满足4.6.3条第3款的要求)。

 

答:符合GB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的走道,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就可以,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歌舞娱乐场所的小包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无外窗)的机械排烟系统能否仅在走廊设机械补风口?

 

答:建议设置机械排烟的各房间均设补风口。

 

5、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该内走道宽度为2.1m,局部宽度大于2.5m(与走廊连通的电梯厅、门厅、休息区等部位),其长边长度不大于60m,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2.4条注1要求,该走道是否可以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另外注1的要求是否对走道的净高不做要求?

 

答:可以,注1的要求与走道的净高无关。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是否包含“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答:不包含,详见GB50151-2017第3.2.1条规定。

 

7、H型、T型等内走道长度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大长度。

 

8、GB51251-2017中多次提到建筑内空间净高,但并没有明确解释,设计中应如何确定?

 

答:空间净高确定详见GB51251-2017第105页。

 

9、一、二层挑空区域(净高大于6米)的排烟设计,是按高大空间考虑还是中庭排烟考虑。

 

答: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
(1)若建筑专业定义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2)若为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的场所(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净高大于6米的场所应按照GB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10、GB51251-2017第4.3.7条工业建筑要求增设可熔性采光带,对于设置吊顶的工业建筑,可熔性采光带如何设置?

 

答:有吊顶时,可不设置可熔性采光带。

 

11、地下两层建筑可否利用风井自然排烟?

 

答:可以。

 

12、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答: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了,建议按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设计。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这一条是否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23条当其建筑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答:不可以。

 

14、高层住宅建筑(不超过100m)防烟楼梯间居中布置,左侧是合用前室,右侧是防烟楼梯间前室(此前室有一部普通电梯和一个入户门)右侧前室算是独立前室还是共用前室?楼梯间送风的情况下右侧前室是否需要正压送风?

 

答:右侧前室是独立前室,但该前室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5条第一款规定,所以应设正压送风。

 

15、走道宽度大于2.5m时,走道排烟还能否按照GB15251-2017中4.6.3条第3款设计。

 

答:可以,本条规定与走道的宽度无关。

 

16、地下2层封闭楼梯间,如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楼梯半层休息平台处加井道通至楼梯间一层顶设置固定窗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详见GB 51251-2017第3.3.11条规定。

 

17、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且采用自然排烟,走道按照相关要求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条第3款要求,该走道在每个防烟分区的两端是否各需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即存在两个防烟分区分隔处是否共需要设置4m2的排烟窗)

 

答:需要。

 

备注:若上级主管部门对以上问题有新的文件发布,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电气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无住宅的多层综合楼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如何执行?例如一层商铺二、三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或者一层商铺二、三层办公,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

 

答:按照单栋建筑商业和旅馆部分的总规模确定。(潍公通[2017]68号第12条)

 

2、改变用途的局部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建筑没有防火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局部是否需要增设?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对于此日期之前已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消防改造设计时,该局部改造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否需要执行该规范?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3.5.4条规定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条文解释中说明其作用主要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负荷供电。

 

请问当该大型超级市场的消防水泵、消防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负荷已采用双路市政10kV线路供电时,是否还需要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

 

答:双路市政10kV电源满足双重电源要求时,消防负荷可不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及条文说明)

 

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等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2条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规定场所的地面还能否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答:可以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

 

6、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是否必须使用低烟无卤线缆?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选型应执行GB50116-2013第11.2.2条规定。

 

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3.0.2条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问:在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该系统的设计深度是什么具体要求?

 

答:设计说明中交代预留充电设施的数量(比例),在平面图中标注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供电设备的位置、空间,绘出进出线路由等,满足以后安装需要。(参考国标图集18D705-2)

 

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GB51309-2018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建筑电气》总第259期 GB51309-2018 国家标准编制组 答复)

 

答:不可以,应执行GB50974-2014第7.1.6.2条规定。

 

9、GB51309-2018 表3.2.5 III-2规定营业厅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3lx,第3.2.8.1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应设出口标志灯,那么200~400m²的营业厅是否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设出口标志灯。

 

答:应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1)条规定,大于200m²的营业厅均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10、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丁宏军在宣贯时要求按本标准执行,王金元在南京宣贯时要求按GB50016-2014防火规范10.1.6条执行,具体如何执行?

 

答:当应急照明为三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本防火分区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应急照明为一、二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勘察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场地地层液化判别时,整个场地只有一个钻孔为严重液化,其它孔大部分为轻微-中等液化,综合判别时,该场地综合液化等级该如何评价?

 

答:首先应查找原因,综合分析异常点的地层分布、性质、密实度和试验设备、操作、试验点位置等因素,排除人为因素和偶然因素,若与其他判定孔基本一致,可将该孔点当异常点处理;若的确该点处与其他明显不一致,需增加试验孔数量,查明分布范围,可分区评价。

 

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中根据第8.6.2条和第8.6.5条规定,潍坊寿光洪灾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应取室外地坪高程?

 

答: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的规定,只有地基土处于饱和状态的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高程。若洪水淹没区地下水位较深,地基土为非饱和土,而洪水淹没时间短,地表水下渗不能形成饱和地基土,可不考虑对工程抗浮的影响。若地表水停留时间较长或地基土渗透性较强,形成地基土饱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此情况应按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高程考虑。对潍坊寿光洪灾地区,抗浮水位取至室外地坪标高较为安全、合理。

 

3、若在勘察范围内未见水,但抗浮设防水位(历史最高水位)位于基础底面以上,是否应该取水样并评价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答:如果是周边降水造成勘察范围内未见地下水,应收集资料进行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否则,可不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对填土部分应该做如何处理才可以作为地基持力层使用?

 

答:根据建筑工程条件、荷载条件、填土厚度、填土性质,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选择处理方案。

 

5、如果拟建场地位于区划交界处(例如寒亭区与奎文区交界处),位置、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特征周期值等如何采用?

 

答:如果拟建场地位于区划交界处,相关抗震参数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说明中第6.1.2和第7.1.2条规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用。

 

6、同一场地不同建筑物短期内相继勘察,水土腐蚀性是否可用原来报告中腐蚀性结果?

 

答:如果周边没有污染源,可以借用原勘察标高的水土腐蚀性结果,但必须注明原取样地点和时间,并将原试验报告附在勘察文件中。

 

7、主楼周边有地下车库,在进行深度修正时,埋深如何取值?若地下车库采用独立基础+防水板,防水板厚度大于多少的时候,可以按筏板考虑?

 

答:主楼周边有地下车库,在进行深、宽修正时,基础埋深应根据《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DB37/5052-2015第8.2.3条规定确定:当主楼两侧地下车库采用筏形基础或箱型基础,宜将基础底面以上范围内的荷载,按基础两侧的超载考虑,当超载宽度大于基础宽度2倍时,可将超载折算成土层厚度作为基础埋深,基础两侧超载不等时取小值;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坪标高算起。

 

地下车库采用独立基础+防水板,由于防水板不承担建筑结构荷载,只承担室内活荷载及地下水的浮力,不论防水板厚度大小,都不能按筏板考虑。

 

8、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1.1条文说明,“30层以上为一级,7-30层可定为二级,6层及以下可定位三级”,30层的住宅楼重要性等级为二级;根据《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3.0.2“甲级:30层(含30层)以上或高于100m(含100m)但是低于250m的高层建筑(包括住宅、综合性建筑和公共建筑)”,30层住宅楼勘察等级为甲级;根据《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DB37/5052-2015第3.1.2条“甲级工程:30层或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这里没有明确是否包括30层或者100m的建筑物是否是甲级工程)。三者该以哪个为准?

 

答: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3.0.2条规定执行。

 

9、在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2.4公式进行修正时,若基础持力层为砂土,砂土下面为粉土,基底标高下砂层厚度很薄(30-50cm),此种情况修正是按砂层进行修正还是按粉土进行修正比较合理?

 

答:按照粉土进行修正比较合理。

 

10、抗浮水位如何准确确定?

 

答:抗浮水位准确确定很困难。应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6.2-8.6.3条规定及《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DB37/5052-2015第7.3.4-7.3.5条规定进行确定。

 

11、车间等勘察等级划分现在依据是哪本规范,是否还是老规范(比如2F跨度超过12米的车间)?

 

答:按照现行规范确定建筑物的勘察等级。

 

12、岩石地区简单建筑物的勘察,如在基岩中不能进行原位测试,取岩样孔比例及取样间距为多少较适宜?

 

答:规范对取岩样孔比例和取样间距没有具体规定,但取样数量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规定。

 

13、岩石地区地表填土不足1.0m,其下为基岩,其等效波速150

 

答:合适。

 

14、场地个别钻孔填土较厚时,建筑物地基均匀性如何评价(基础下落评价为均匀地基,换填后评价为非均匀地基是否合理)?单个建筑物全部位于填土区,是否可判定该单体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土,场地类别为Ⅲ类?

 

答:地基均匀性评价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2.3条规定执行。地基均匀性评价时不考虑基础下落的情形。

 

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和第4.1.6条的规定进行。

 

15、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分几个等级,是否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确定?当场地为抗震有利地段时,场地稳定;当场地为抗震一般地段时,场地基本稳定;当如场地存在液化,无论地基液化等级如何,场地稳定性均判定为差,是否合理?

 

答:根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本稳定场地:
  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
  1)无活动断裂;
  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注: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规范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说明,选用技术规范应有针对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是针对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为城乡规划布局服务的。若进行城乡规划勘察,其场地稳定性评价应执行该标准。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应选用符合建设项目属性和勘察目的现行技术标准。

 

16、当如场地存在液化,无论地基液化等级如何,地基稳定性均判定为差,是否合理?

 

答:地基稳定性评价可参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2.1条文说明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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